一、一个人的故事:诉讼还没结束,法律疑问已经浮现

林美娜正在韩国打官司。案件审理中,她发现法院可能要适用的一项法律规定,正是她认为侵害自己权利的关键。她向审理案件的普通法院请求把这项规定提交宪法法院审查,但请求被驳回了。

美娜没有就此放弃。她依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她心里有两个问题:宪法法院要有多少位裁判官认定违宪,才会作出违宪判决?如果问题只出在法律的一句话上,整部法律都会失效吗?

二、法律问题:什么情况下,宪法法院会宣告法律违宪?

核心问题是:在第68条第2款的宪法诉愿程序中,宪法法院作出违宪决定需要什么表决条件;违宪决定又会影响法律的多大范围?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第68条第2款的宪法诉愿,是针对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提出的特别救济。通常,当事人先在正在审理案件的普通法院请求启动违宪审查;如果法院驳回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提出诉愿有法定期限,收到驳回通知后应立即核对期限与程序要求。

判断是否达到违宪决定的门槛,关键在于宪法法院裁判官的意见人数:至少六名裁判官认为相关法律违宪,宪法法院才会作出违宪决定。

如果宪法法院审理后,至少六名裁判官认定法律违宪,可以作出“某法律违反宪法”的违宪决定。

违宪决定的范围不一定覆盖整部法律。它可以针对:

  • 一整部法律;
  • 某个独立的法律条文;
  • 条文中的某一款;
  • 某句话,甚至某句话的一部分。
被宣告违宪的法律全部或部分会失去效力;因此,裁判主文究竟指出了哪一部分,直接决定哪些规定不再有效。

不过,另有一种容易混淆的情形:宪法法院保留法律条文,却宣告该条文在某种具体适用方式或适用情形下违宪。这种做法属于变形决定中的一种,常称为“适用层面的部分违宪”。它与直接宣告条文本身无效并不相同,条文不会仅因这种决定就当然被废除。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韩国宪法法院审理时,会先明确争议对象:当事人挑战的是法律文字本身,还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结果。接着,法院会判断争议规定是否与宪法相容,以及应当把裁判的影响范围限定在哪里。

违宪决定的效力范围,应以裁判主文宣告的对象为准;“法律本身违宪”与“某种适用方式违宪”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即便当事人只针对一项规定提出质疑,法院也不必然宣告整部法律失效。若问题只涉及特定文字,裁判可以限于该部分。反过来,如果法院认为问题不在条文本身,而在某种适用方式,也可能保留条文而作出变形决定。

五、把法律原则放回美娜的案件

第一步,美娜的诉愿必须属于第68条第2款所针对的情形:争议法律与她正在进行的诉讼有关,而且她曾向普通法院请求提交违宪审查、该请求又被驳回。她还要留意提出诉愿的期限与其他程序条件。

第二步,宪法法院要审查她所挑战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宪。美娜认为某句话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接受她的判断;法院仍须独立审查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背景。

第三步,若至少六名裁判官认定该规定违宪,宪法法院便可作出违宪决定。决定可以只针对美娜指出的那句话或其中一部分,而不必牵连整部法律。被宣告违宪的部分会失去效力,其他未被宣告违宪的部分则不能仅凭这一决定就视为同时失效。

最后,如果法院认为问题只出在该规定在美娜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方式,它也可能保留条文、只宣告这种适用方式违宪。那会是另一种裁判路径,而不是条文本身被废除。

六、结论:美娜得到答案,读者也应看清裁判范围

在这个虚构故事中,宪法法院经过审理后,至少六名裁判官认定相关法律中的一部分违宪,于是作出针对该部分的违宪决定。失去效力的是裁判主文明确指出的部分,而不是整部法律。美娜随后可以把这项决定带回正在审理的诉讼,由普通法院处理它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若宪法法院最终只认定某种适用方式违宪、保留条文,结论则会有所不同。

遇到类似情形,可以记住三点:

  1. 及时确认程序和期限。 普通法院驳回违宪审查请求后,尽快核对第68条第2款宪法诉愿的法定期限及提交要求。
  2. 准确指出争议范围。 说明质疑的是整部法律、具体条文,还是某句话及其适用方式,并解释它与自己案件的关系。
  3. 仔细阅读裁判主文。 重点看法院究竟宣告法律全部或部分违宪,还是仅认定特定适用方式违宪;两者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