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官司,撞上了一条法律
林晓雨在首尔经营一家小型设计工作室。一次合同纠纷后,合作方起诉她索要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适用一项法律规定来判断双方的责任。晓雨认为,这条规定可能不当地限制了她的权利;如果法院照此作出判决,她的案件结果就会受到直接影响。
她问律师:“我能不能把这条法律直接送到宪法法院,让宪法法院判断它是不是违宪?”律师告诉她,韩国的程序并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把法律问题递交给宪法法院。晓雨可以向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提请违宪审查,但是否移送,首先由承办法院判断。
二、这则故事提出的法律问题
当一项法律是否违宪,会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结果时,当事人能否直接请求宪法法院审查?如果不能,申请应当交给谁、法院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提请审查,而申请遭到驳回后又有哪些救济途径?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的违宪法律审查,是一种针对具体案件启动的法律审查机制。它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时要求宪法法院审查任何法律的“抽象咨询”。核心前提是:某项国会制定的法律或法律条文,正在成为具体案件裁判的前提。
《韩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与第111条第1款第1项所确立的基本分工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就法律的违宪问题提请审查;宪法法院负责作出该法律是否违宪的判断。
换言之,普通法院掌握提请权,宪法法院掌握违宪判断权。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但不能绕过承办法院,直接启动这一类违宪法律审查。
申请与提请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认为案件中将要适用的某项法律违宪,可以向承办法院提出违宪审查提请申请。法院也可以不等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决定是否提请。法院作出提请决定,通常要具备以下条件:
- 被质疑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确实可能适用于正在审理的案件;
- 该法律是否违宪,会影响法院如何裁判,也就是构成案件裁判的前提;
- 对其合宪性存在合理的疑问,而不是仅有抽象猜测或不同意见。
《宪法法院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普通法院在法律违宪问题构成裁判前提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提请违宪审查的决定。
提请申请交给审理本案的法院;申请书不需贴附印花。法院若决定提请,非最高法院作出的提请决定会经由法院行政系统送交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在这一流程中并不重新审查下级法院提请是否成立,而是按法定程序转送有关文件。
申请被驳回,或法院决定提请之后
- 申请被驳回:对驳回提请申请的决定,不能单独提出普通上诉或特别抗告。若当事人符合条件,可以依《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 不得重复申请:当事人提出上述宪法诉愿后,不能在原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再以相同理由申请法院提请审查。
- 法院决定提请:相关诉讼原则上暂停,等待宪法法院作出违宪与否的决定。法院认为情况紧急时,可以继续进行最终判决以外的程序。
- 程序暂停的影响:法律规定,暂停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以及民事案件作出终局判决的法定期间。
《宪法法院法》第42条规定,法院提请审查后,案件原则上暂停审理,直至宪法法院作出判断;但法院认为紧急时,可以继续进行终局判决以外的诉讼程序。
如果宪法法院已经认定相关法律违宪,或者法律被废止等原因使提请理由消失,提请法院可以撤回提请。此时,宪法法院会按程序结束相应审查程序。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
韩国法院处理这类申请时,重点并不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强烈反对”某项法律,而是审查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这项法律是否真会影响眼前的案件,以及违宪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根据。
如果争议条文无论如何都不会用于本案,或者即使认定其违宪也不会改变案件的裁判基础,法院通常没有必要启动违宪法律审查。反过来,如果条文确实是法院裁判不可回避的依据,且当事人提出了值得认真审视的宪法疑问,法院就可能作出提请决定。
这是一种“具体、事后”的规范审查:宪法问题从正在审理的案件中产生,而不是脱离具体争议,要求法院对法律作一般性的评论。
法院驳回申请,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本案判决再无任何救济。驳回提请申请的决定本身不能单独上诉;但当事人仍可以依法处理本案的上诉,并在法定条件下提出宪法诉愿。若本案进入上诉审,法律是否构成裁判前提的问题也可以由上诉审法院独立审查。
五、把法律规则放回林晓雨的案件
第一,晓雨不能直接要求宪法法院审查她所质疑的法律条文。她必须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向正在审理该案的法院提出申请,清楚指出具体条文及其违宪理由。
第二,法院要判断该条文是否会实际影响案件。如果合同赔偿争议必须适用这项规定才能确定责任,法律的合宪性就可能是裁判前提;如果法院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则解决争议,那么晓雨的申请可能无法通过这一关。
第三,即使条文与案件有关,法院还要判断是否存在合理的违宪疑问。仅仅说“这条法律不公平”通常不足以说明问题。晓雨需要具体解释:该规定如何影响她的权利,为什么这种影响可能与宪法保障不相容,以及这一问题为何会改变本案结果。
在这个虚构故事中,法院认为该条文确实可能决定赔偿责任,而且晓雨提出的宪法疑问并非空泛,于是作出提请决定,并将材料送交宪法法院。自提请之时起,民事案件原则上暂停,等待宪法法院裁决;法院仍可在必要时推进不涉及终局判决的程序。
假设宪法法院后来认定该条文违宪,晓雨的案件将不再能以该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法院须在宪法法院的决定及适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继续处理纠纷。若宪法法院认定条文合宪,原诉讼则恢复审理,承办法院依有效法律继续判断合同责任。这里的结局是对虚构案件的说明,并不预示任何现实法律条文的合宪结论。
六、结论:案件会暂停,但宪法问题不会自动获胜
晓雨没有把法律问题直接交给宪法法院,而是先向民事案件的承办法院申请。法院认定该法律条文与案件结果有关,并且存在合理的违宪疑问后,才启动提请程序。她的诉讼因此暂时等待宪法法院判断;至于她最终能否胜诉,还要看宪法法院的结论以及本案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遇到类似情形,可以记住以下几点:
- 锁定具体条文和具体影响。说明哪一项法律会用于本案,以及它如何影响案件结果;抽象批评通常不够。
- 在原审中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违宪理由及其与裁判结果的关系,并保存法院的决定和相关送达文件。
- 申请被驳回时,确认救济路径与期限。不能对驳回决定单独上诉;可以咨询律师是否符合第68条第2款宪法诉愿的条件,并留意不得在同一诉讼中以相同理由重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