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情故事:一份裁定书里的两个问号
陈雨桐在釜山经营一家小型食品加工厂。一次卫生检查后,地方政府依据一部食品安全法规对她处以罚款。她认为处罚所依据的规定把经营者的责任划得过宽,准备在行政诉讼中争取撤销处罚,也希望法院将相关法律条文提交宪法法院审查。
在律师帮助下,陈雨桐只针对规定处罚责任的第二十一条提出了违宪法律审查申请。法院没有使用“驳回申请”的字样,而是以裁定方式表示,该条文与本案裁判没有关联,因此不予受理。陈雨桐随后想提起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并一并质疑另一条她从未单独提出申请的第二十二条——那条规定解释了哪些经营者属于处罚对象。
她的问题看似只是裁定书上的用词,实则关系到宪法诉愿能否进入实体审查:申请是否必须被法院正式“驳回”?没有申请过的条文,能否一并送交宪法法院?
二、法律问题:前置申请和法院回应缺一不可吗?
核心问题有两个:提起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是否必须先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违宪法律审查,并且取得法院的驳回决定?如果申请人没有针对某一条文提出申请,该条文是否仍可能成为宪法诉愿的审查对象?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设立了一种特别的宪法诉愿,通常称为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它不是让当事人绕过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直接把法律争议交给宪法法院;当事人必须先在普通诉讼中提出申请,再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寻求宪法审查。
《宪法法院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基本机制是:当事人申请法院提出违宪法律审查,而该申请遭法院驳回时,可以就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宪法诉愿。
一般而言,程序上要看以下几点:
- 有正在审理的案件,并且当事人主张某项法律规定影响该案裁判。
- 当事人先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违宪法律审查申请。
- 法院对该申请作出驳回处理后,当事人才能依据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提起宪法诉愿。
- 宪法诉愿所针对的条文,原则上应当与先前申请审查的条文相对应。
但“驳回”不能只按裁定书上的标题或用词判断。若法院本应驳回申请,却以“驳回起诉式裁定”等形式排斥申请,形式上的差异不必然阻断宪法诉愿。尤其是法院实质上处理了当事人的违宪审查申请时,宪法法院可能会关注实际发生了什么,而不只看用了哪一种程序名称。
重要界线:没有就某条规定提出违宪审查申请、法院也没有对此作出处理的,原则上不能直接把该条规定列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宪法诉愿的对象。
这条界线存在有限例外:
- 法院虽然没有对该条文单独作出明确裁定,却在处理申请时实质上审查了它;或者
- 该条文与已申请审查的条文具有必然且不可分割的联系,足以认定法院也默示地处理了对该条文的审查请求。
此外,宪法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调整审查对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放心遗漏申请;是否调整、是否满足例外条件,仍要看具体程序记录和条文之间的关系。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韩国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先检查程序门槛,而不是一开始就讨论法律是否违宪。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设计,是让普通法院先面对当事人的违宪审查申请,再由宪法法院在法定条件下进行后续审查。因此,先提出申请、再由法院作出回应,通常是进入下一步的关键。
法院看重的是程序实质,而非单纯的名称。如果裁定虽未写“驳回”,但实际效果是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违宪审查申请,形式上的差异未必会使宪法诉愿当然不合法。
另一方面,法院也不会轻易把没有申请过的条文自动纳入审查。若当事人既未申请,法院也没有实质讨论该规定,更无法证明它与已申请条文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那么针对该规定的请求通常会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进入实体审查。
这体现出两项并行原则:一方面,程序用语不应成为不必要的障碍;另一方面,宪法诉愿仍必须遵守明确的前置程序,不能把尚未交由普通法院处理的法律条文直接送入宪法审查程序。
五、把法律原则放回陈雨桐的案件
第一,陈雨桐确实针对第二十一条提出了违宪法律审查申请。因此,对这一条文而言,前置申请这一步已经完成。
第二,要判断法院的裁定是否满足“驳回”这一条件,不能只看裁定书的标题。陈雨桐的法院以该规定与本案裁判无关为由,拒绝将申请提交审查。如果这份裁定在实质上排斥了她提出的申请,那么即使采取的形式不是明确写着“驳回”的决定,也不应仅因名称不同就当然阻止她提起宪法诉愿。
第三,第二十二条的情形更复杂。陈雨桐没有针对它单独提出申请,通常不能仅凭她在宪法诉愿中补充提到这一条,就要求宪法法院审查。
不过,在这个故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责任,第二十二条界定哪些经营者落入该责任范围。法院在说明第二十一条与本案无关时,也讨论了第二十二条如何决定陈雨桐是否属于受处罚对象。若裁定记录确实显示法院实质考虑了第二十二条,或者两条规定之间存在无法分割的必然联系,就有理由主张法院也默示处理了第二十二条的违宪审查问题。此时,宪法法院可能适用例外,而不是机械地以“没有单独申请”为由排除该条文。
最后,宪法法院依职权调整审查对象的可能性,也不能替代当事人及时提出申请。陈雨桐仍需清楚说明:她何时申请了哪一条、法院如何回应、第二十二条为何与第二十一条不可分割,以及相关裁定哪些内容表明法院实际上考虑过它。
六、结论:陈雨桐能否继续走下去?
对第二十一条,陈雨桐已经提出前置申请。若法院的裁定在实质上拒绝了这项申请,她可以主张,即使法院采用的不是“驳回”这一形式名称,仍符合提起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的程序条件。
对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不能仅因它与案件有关就直接加入宪法诉愿;但如果法院实质审查过该条,或它与第二十一条存在必然、不可分割的联系,陈雨桐可以依据例外争取将其纳入。最终能否受理,取决于申请书、裁定理由和两条规定的具体关系。因此,陈雨桐并非一定会被挡在宪法审查门外,但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必须分别说明程序依据。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取三步:
- 尽早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列出希望审查的每一条法律规定及其与案件裁判的关系。
- 保存并仔细核对法院的裁定理由,不要只看“驳回”或“裁定”等标题;确认法院是否实质处理了你的申请。
- 对未单独申请的条文说明例外依据,具体指出法院是否讨论过该条文,以及它与已申请条文为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不要把例外当作省略前置申请的常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