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婚约与现实的房产
金智恩和崔民浩在首尔同居了七年。虽然他们举办过盛大的婚礼,双方父母也早已把彼此当成儿媳和女婿,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始终没有去登记领证。在旁人眼中,他们是模范夫妻;在法律意义上,他们却是「事实婚」关系。
然而,这段关系最终因性格不合走到了尽头。分手时,矛盾爆发在五年前购买的那套公寓上。当时首付款是两人凑的,每月的房贷也是从两人的工资中支出,但产权证上只写了崔民浩一个人的名字。崔民浩冷冷地表示:「既然没领证,法律上我们就不是夫妻,这房子名义是我的,你就得搬出去。」金智恩感到无比委屈:这七年的付出和金钱投入,难道真的因为少了一张纸就付诸东流吗?
核心法律问题:事实婚破裂时,能否请求财产分割?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在韩国,没有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当事人在关系解除时,是否可以参照《民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对同居期间共同形成的财产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
韩国法律对「事实婚」的界定
韩国法律中的「事实婚」并非简单的同居,它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素:
- 主观上: 双方均有结婚的真实意愿。
- 客观上: 存在社会公认的、符合家族秩序的夫妇共同生活实体。
虽然事实婚在法律上不能享有基于登记的「继承权」,但在涉及财产清算时,韩国法律给予了极大的保护。
韩国法院认为:「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其本质是清算夫妇生活共同体期间形成的财产。基于这一实质,事实婚关系也应当准用或类推适用法律婚的财产分割规定。」
但需要注意,以下情况不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
- 违反社会风俗的(如近亲结婚)。
- 重婚性质的事实婚(一方仍有合法的法律配偶)。
- 仅以特定目的建立的契约式夫妇。
法院如何裁定财产归属?
在处理事实婚财产分割时,韩国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特有财产推定: 同居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同居期间名义明确的财产,推定为个人特有财产。
- 共同财产推定: 凡是同居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或归属不明的财产,均推定为夫妇共有。
- 贡献度考量: 即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另一方在获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金钱、劳务或其他形式的贡献(包括家务劳动),就可以主张分割。
法律对金智恩案件的解析
回到金智恩的案例。虽然公寓在崔民浩名下,但金智恩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 双方曾举办婚礼并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确立事实婚)。
- 她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持续用自己的薪水偿还房贷。
- 她的家务劳动和经济支持维持了家庭生活的稳定。
根据韩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如94Me1584等),金智恩完全有权要求分割该公寓。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贡献率,裁定崔民浩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即使崔民浩坚称那是他的个人财产,法律也会穿透「名义」的迷雾,看到「共同贡献」的本质。
结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最终,金智恩通过法律手段,成功拿到了属于她的那份房产份额。这说明在韩国法律下,事实婚并非「法外之地」,只要有实体的贡献,权利就会受到保障。
对于处于类似情况的读者,我有以下两点实用建议:
- 保留生活实体的证据: 婚礼合照、双方父母礼金往来记录、以夫妻名义参加活动的证明等。这些是证明「事实婚」成立的关键。
- 记录财产贡献轨迹: 尽量保留转账给对方支付房贷、缴纳税费或共同储蓄的凭证。即使没有领证,这些转账记录就是你未来分割财产时的底气。
感情的终结已经足够伤感,不要让应得的财产也随之随风而逝。
** *本专栏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如遇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