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故事:离婚诉讼中的宪法申请
林薇和丈夫周远的婚姻已经持续多年,却早已失去共同生活的样子。周远承认自己对婚姻破裂负有主要责任,但仍向法院请求离婚。林薇则认为,既然婚姻实际上已经破裂,法律就不应仅因他是有过错的一方,便原则上堵住他的离婚请求。
周远于是把争论带到了宪法层面。他认为,韩国民法已经为婚姻关系破裂后的离婚请求留下空间,法院却把相关规定解释为以“过错责任”为中心,原则上不允许有过错的一方离婚。周远向审理离婚案的法院申请:请将这种法律解释提交宪法法院,审查它是否违宪。
但这场争论首先撞上的,并不是婚姻究竟是否破裂,而是一个程序问题:宪法法院能否在这种申请中审查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二、法律问题:可以针对“法院的解释”申请违宪审查吗?
核心问题是:在韩国的具体案件违宪审查程序中,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把“某条法律被解释成某种意思时即违宪”这一主张提交宪法法院?
答案是:原则上不能。该程序针对的是法律条文本身是否违宪,而不是法院对条文所作的解释是否违宪。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宪法和《宪法法院法》规定,在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成为具体案件裁判的先决问题时,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决定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申请。
韩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与《宪法法院法》第41条第1款确立的基本机制是:法律是否违宪成为裁判前提时,由法院决定是否向宪法法院申请审查。
这项机制有一个重要界限:申请审查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条文本身。法律如何解释、如何适用于眼前的争议,则属于审理案件的法院所承担的裁判职能。韩国法院系统以大法院为最高法院,负责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和适用法律。
可以把关键区别概括为以下两点:
- 可以提出的争议:某一法律条文自身是否违反宪法,并且这一问题会影响具体案件的裁判。
- 不能作为该程序审查对象的争议:法律条文本身并非被指为违宪,申请人只是反对法院把它解释成某种含义。
因此,如果申请的实质是“请审查法律被解释为某种意思时是否违宪”,法院可能认定当事人挑战的其实是司法解释,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这样的申请不符合该项程序的要求。
申请若只是针对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提出异议,不能仅通过把主张写成“该条文按这种方式解释时违宪”,就将解释争议转变为法律条文本身的违宪问题。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这类申请
韩国法院区分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同职能。宪法法院在这一程序中审查法律规范是否违宪;普通法院则负责解决具体案件,并在裁判中解释、适用法律。若把对司法解释的不满直接交由宪法法院处理,便会模糊两种职能的界线。
因此,法院通常先看申请的真实内容,而不只看当事人使用了什么措辞。若申请要求审查的是条文本身,法院再判断其是否与具体案件裁判有关;若申请实际上只是在争论法院应当怎样解释条文,则会认为审查对象不适格。
程序上的驳回并不等于法院已认定某种法律解释符合宪法。它表示的是:这种解释争议不能通过针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违宪审查申请来处理。
五、把法律规则用于周远的案件
第一,周远提出的宪法申请针对什么?从他的主张看,他并不是要求审查民法相关规定本身是否违宪,而是认为法院把这些规定解释为原则上限制有过错一方请求离婚,才产生了违宪结果。
第二,这项申请是否把法律条文本身的合宪性作为案件裁判的先决问题?周远的重点不在于条文是否违宪,而在于法院应如何理解条文。换言之,他希望改变的是审理离婚案的法院对民法的解释方式。
第三,这种主张是否属于具体案件违宪审查的对象?依照上述规则,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解释及其在个案中的适用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宪法法院申请程序的对象则是法律条文本身。
因此,周远的申请即使以“法律按这种方式解释时违宪”为表述,实质上仍是在挑战法院的解释。审理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不适格,并予以驳回。至于周远是否能够依据民法获得离婚判决,仍须由离婚案件的法院按照适用法律及案件事实另行判断;申请被驳回本身并没有回答这个实体问题。
六、结论:申请被驳回,实体婚姻争议仍待审理
周远的违宪审查申请最终会因审查对象不适格而被驳回。原因不是法院已经裁定有关离婚规则必然符合宪法,而是他要求宪法法院审查的,实质上是法院对民法的解释,而非民法条文本身。
这一区别对当事人很重要:程序走错了,不等于实体争议已经输掉;反过来,认为法院解释不公平,也不能自动成为向宪法法院申请审查法律条文的理由。
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先做三件事:
- 明确指出被质疑的对象:是法律条文本身违宪,还是法院对条文的理解有误?两者在程序上并不相同。
- 说明与案件结果的关系:如果主张法律条文本身违宪,应清楚解释该条文为何是具体案件裁判的先决依据。
- 区分程序救济与实体争议:对法院解释或裁判结果不服时,应先咨询韩国律师,核实案件中可用的通常救济途径,不要假设违宪审查申请能够替代上诉或其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