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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移民(F-6)签证——申请对象、停留期限、延期及变更所需材料

依据法务部手册(2026-09-18) · 译自韩文原文。

结婚移民(F-6)是面向与韩国国民共同生活、抚养婚姻关系中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因本人无过错的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结束的外国人的停留资格。细分类别包括韩国国民的配偶(F-6-1)、养育子女(F-6-2)和婚姻关系中断(F-6-3)。

一图看懂

适用对象 → F-6-1:与韩国国民依法结婚并计划在韩国共同生活的外国人 → F-6-2:婚姻关系中断后,在韩国抚养或计划抚养与韩国国民所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 F-6-3:因韩国籍配偶死亡、失踪或本人无过错而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人 → 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条件? → 境外申请 → 在韩变更 → 在韩延期及登记 → ① 向驻外使领馆申请 F-6-1或F-6-2:申请表、护照、照片、婚姻或亲子关系材料,以及居住或子女抚养证明等 → ② 在韩国境内申请变更资格 申请表、护照、照片、手续费;婚姻或亲子关系、收入、沟通、居住及交往证明等 → ③ 在韩国申请延期及外国人登记 申请表、护照、照片、手续费、停留地点证明,以及按类别提交的婚姻或子女抚养材料 → 获准F-6停留资格 单次最长3年;实际期限依类别及申请程序而异 → 入境后办理 → 持F-6签证入境后,须在90天内申请外国人登记和延期 → 核对获准期限 → 实际获准期限及之后延期时长因F-6类别和程序而异 → 就业安排 → F-6各类别就业活动不受限制;无需办理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手续

适用对象

  • F-6-1:在韩国依法成立婚姻关系,并拟为与韩国国民维持婚姻生活而在韩国停留的外国人。
  • F-6-2:在婚姻关系中断后,在韩国境内抚养或打算抚养与韩国国民在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中所生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 F-6-3:与韩国国民配偶处于婚姻关系期间在韩国境内停留,后因配偶死亡、失踪或本人无过错的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人。
  • 事实婚姻须具有结婚意愿,并存在足以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认定双方共同过夫妻生活的实质关系。单纯同居或不受法律保护的重婚型事实婚姻不在适用范围内。

可从事的活动

  • F-6停留资格不受各细分类别就业活动限制。
  • 无需办理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的手续。

滞留期限

单次可获准的最长停留期限为3年。但实际获准的期限视具体类别及申请程序而有所不同。

申请程序与材料

驻外使领馆签发签证(F-6-1)

  • 签证申请表(사증신청서)、护照用照片、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外国人配偶邀请函、身份保证书(신원보증서)、婚姻背景陈述书(결혼배경진술서)
  • 韩国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基本证明书(기본증명서)、婚姻关系证明书(혼인관계증명서)、家庭关系证明书(가족관계증명서)、居民登记誊本(주민등록등본)
  • 国际婚姻指导项目结业证明(适用对象)
  • 收入证明材料(免交对象除外)
  • 沟通能力证明材料(免交对象除外)
  • 居住证明材料
  • 证明交往经过及婚姻真实性的材料

通常签发停留期限不超过90天的单次签证。入境后须在90天内申请外国人登记和延长停留期限。各国所需材料及可免交材料的对象有所不同,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补交材料。

驻外使领馆签发签证(F-6-2)

  • 签证申请表、护照、标准规格照片(표준규격사진)、手续费
  • 证明家庭关系或亲子关系的材料
  • 子女抚养证明材料
  • 犯罪记录证明及健康诊断书

通常签发停留期限不超过90天的单次签证。入境后须在90天内申请外国人登记和延长停留期限。

在韩国境内变更停留资格(F-6-1)

  • 综合申请表(통합신청서)、护照、照片、手续费
  • 外国人配偶邀请函、身份保证书、婚姻背景陈述书
  • 韩国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居民登记誊本
  • 收入、沟通能力、居住及交往证明材料
  • 如适用,提交国际婚姻指导项目及健康、犯罪记录相关材料

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由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출입국·외국인청(사무소·출장소))负责人审查。原则上,持短期签证者等不得在韩国境内变更。如因怀孕、分娩或抚养夫妻双方的子女等原因而被认定必须变更,经审查后可以变更。

在韩国境内变更停留资格(F-6-2或F-6-3)

  • 申请表(신청서)、护照、外国人登录证(适用者)、照片、手续费
  • 子女的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如适用)
  • 出生证明或基因检测确认书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监护权材料、居民登记誊本或抚养确认书等子女抚养证明材料(F-6-2)
  • 证明婚姻关系中断原因及本人无过错的材料(F-6-3)
  • 犯罪记录证明及健康诊断书(免交对象除外)

F-6-2适用于在韩国境内抚养与韩国国民在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中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情况。F-6-3须符合规定的停留资格等适用条件。两类资格的许可期限均为1年。

延长停留期限及外国人登记

  • 申请表、护照、照片、手续费
  • 婚姻关系证明书和居民登记誊本(F-6-1)
  • 子女的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如适用)
  • 证明继续抚养子女的材料(F-6-2)
  • 停留地点证明材料
  • 外国人职业申报表(외국인 직업 신고서)

持F-6签证入境的,须在入境后90天内向住所所在地管辖机关申请外国人登记和延长停留期限。首次获准的停留期限及之后的延期时长,视F-6具体类别而有所不同。

常见问题

Q. 可以申请持F-6签证停留1年吗?

原则上,F-6-1签证由驻外使领馆馆长签发,停留期限不超过90天。入境后可在90天内申请外国人登记和延长停留期限。

Q. 持F-6可以在韩国工作吗?

F-6不受各细分类别就业活动限制。无需办理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的手续。

Q. 可以在韩国境内变更为F-6-1吗?

在韩国合法停留者可以申请,但原则上持短期签证者等不得变更。经审查,如因怀孕、分娩或抚养夫妻双方的子女等原因,认定必须变更的,可以获准变更。

Q. 韩国籍配偶的收入要求是多少?

根据所引内容列出的2026年标准,过去1年的税前收入须达到:2人家庭25,195,752韩元、3人家庭32,154,216韩元、4人家庭38,968,428韩元。8人及以上家庭,家庭成员每增加1人,标准增加5,755,188韩元。有子女等情况下,可能免适用收入要求。

Q. 没有韩国语考试成绩就不能申请吗?

如不属于免除沟通要求的对象,可提交所列韩国语课程、考试等证明材料中的一项。如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可能根据驻外使领馆的评估结果确定。

Q. 夫妻双方有子女时,可以免除哪些要求?

夫妻双方有子女时,可能免除收入要求以及提交沟通能力相关材料的要求。国际婚姻指导项目,以及部分健康诊断书、犯罪记录证明和交往经过相关材料,也可能免于提交。应确认该程序要求的子女证明材料。

Q. 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F-6-2?

适用对象为在韩国境内抚养或打算抚养与韩国国民在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中所生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需要提交证明与子女存在亲属关系及实际抚养子女的材料。

Q. 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可以取得F-6-3吗?

配偶死亡、失踪,或因本人无过错的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可能属于适用对象。离婚时,需要提交证明婚姻关系破裂原因以及本人无过错的材料。

注意事项

  • 持F-6签证入境后,须在90天内申请外国人登记和延长停留期限。
  • 原则上,部分对象(如持短期签证者、非法滞留者等)不得在韩国境内变更为F-6-1。
  • 未另行规定有效期的提交材料,须在填写或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 居住条件证明材料上的地址须与居民登记誊本上的地址一致。

依据资料

由AI根据法务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HiKorea公告,韩文)整理。 hikorea.go.kr

本指南为一般说明,最终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申请前请在HiKorea(hikorea.go.kr)或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确认最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