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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门就业(E-9)签证 — 对象行业、居留期限、工作地点变更及延期手续

依据法务部手册(2026-09-18) · 译自韩文原文。

E-9是面向拟在韩国境内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一种居留资格,条件是受雇于已获得雇佣许可的雇主。符合手册规定就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制造业、建筑业、农畜牧业、渔业等允许的行业工作。

一图看懂

适用对象 → 雇佣许可制指定国家公民 → 拟从事允许行业 制造业 E-9-1、建筑业 E-9-2、农畜牧业 E-9-3、渔业 E-9-4、服务业 E-9-5、林业 E-9-9、矿业 E-9-10 → 受雇于已获雇佣许可的雇主 制造业经营场所须符合规定 → 是否符合韩国境内就业条件及行业场所要求 且不从事要求特定资格或经历的专业职种? → ① 申请签证签发认定并签发签证 材料:申请书、护照及照片、营业执照、雇佣许可书及标准劳动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状况确认书、行业补充材料 → ② 申请工作地点变更许可 材料: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居住证明、雇佣许可书及标准劳动合同、经营场所证明 → ③ 申请居留期限延长 材料: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雇佣许可书及标准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居住证明;再雇用延长另附确认书 → 获批或获准后取得或维持 E-9 居留资格 单次居留最长3年;允许就业期限最长4年10个月 → 工作及雇主 → 须为获雇佣许可的雇主工作;原则上继续在首次获许可的经营场所工作 → 变更工作地点 → 劳动合同终止后1个月内向雇佣中心申请;申请后3个月内取得出入境机构许可 → 延长居留 → 再雇用可申请延长,最长1年10个月;须提交就业活动期限延长确认书

适用对象

  • 符合《外国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韩国境内就业条件。
  • 来自雇佣许可制指定国家:泰国、菲律宾、斯里兰卡、越南、印度尼西亚、蒙古、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柬埔寨、中国、孟加拉国、尼泊尔、缅甸、吉尔吉斯斯坦、东帝汶、老挝、塔吉克斯坦。
  • 允许的行业包括制造业(E-9-1)、建筑业(E-9-2)、农畜牧业(E-9-3)、渔业(E-9-4)、服务业(E-9-5)、林业(E-9-9)和矿业(E-9-10)。
  • 制造业原则上适用于常年雇用人数不足300人或资本金不超过80亿韩元的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根基产业中坚企业及国内回流企业,在另行提交确认书时也可能符合条件。
  • 林业、矿业及部分服务业须符合手册规定的经营场所、职务、地区或规模要求。
  • 拟从事要求具备特定资格或经历的专业职种的人员,不属于E-9对象。

可从事的活动

  • 可以根据《外国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在韩国境内就业。
  • 须受雇于已获得雇佣许可的雇主并在其名下工作;原则上,必须继续在首次获得雇佣许可的经营场所工作。
  • 限制从事居留资格范围以外的活动。
  • 发生经营场所停业、歇业等手册规定的事由时,可以申请变更至其他经营场所。

滞留期限

单次获批的居留期限最长为3年。根据雇佣许可制,允许就业的期限最长为4年10个月。

申请程序与材料

申请签证签发认定书及签发签证

  •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사증발급인정신청서)
  • 护照及1张标准规格照片(표준규격사진)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雇佣许可书及标准劳动合同(표준근로계약서)复印件
  • 经营场所实况调查表(사업장실태조사서)
  • 各行业所需的补充材料
  • 由国籍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由申请人填写的健康状况确认书

雇主可前往经营场所地址所属辖区的出入境·外国人厅等机构,或通过签证门户网站提出申请。建筑业应向建筑工地所在地所属辖区的机构提出申请。E-9签证仅凭签证签发认定书签发;签证只能由派出机构统一代为申请,不得单独申请签发。所需补充材料因行业而异。

工作地点变更许可

  • 申请书
  • 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
  • 居住地证明材料
  • 雇佣许可书复印件
  • 标准劳动合同复印件
  • 营业执照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 建筑业需提交建筑工地外国人力现况表(건설현장 외국인력 현황표)

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在1个月内向雇佣中心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等机构的工作地点变更许可。手续费为12万韩元。

居留期限延长许可

  • 申请书
  • 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
  • 雇佣许可书复印件
  • 标准劳动合同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居住地证明材料
  • 因再雇用申请延长居留期限时,须提交就业期限届满者就业活动期限延长确认书(취업기간 만료자 취업활동기간 연장확인서)

手续费为6万韩元。申请因再雇用而最多延长1年10个月时,须提交由雇佣劳动部签发的确认书。

外国人登记

  • 申请书
  • 护照原件
  • 1张标准规格照片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麻醉药品检测确认书
  • 居住地证明材料
  • 雇佣许可书及标准劳动合同复印件(适用于符合规定经营场所变更情形的情况)
  • 密封提交的健康诊断书及麻醉药品检测确认书

手续费为3.5万韩元。麻醉药品检测确认书(마약검사확인서)须由法务部指定的医疗机构签发,且必须是在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签发的文件。健康诊断书和麻醉药品检测确认书须保持信封未拆封状态提交。

常见问题

Q. E-9签证可以由个人直接申请吗?

E-9签证仅凭出入境·外国人厅等机构签发的签证签发认定书(사증발급인정서)签发。签证只能由派出机构统一代为申请,外国人不得单独申请签发。

Q. 持E-9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允许从事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农畜牧业、渔业、服务业、林业和矿业。部分行业还受到经营场所规模、地区、职务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应确认各行业的具体标准。

Q. 居留期限最长为多久?

单次获批的居留期限最长为3年。根据雇佣许可制,允许就业的期限最长为4年10个月。

Q. 可以随时更换经营场所吗?

原则上,必须继续在首次获得雇佣许可的经营场所工作。符合手册规定的停业、歇业等事由时,可以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是否批准变更属于法务部长的权限。

Q. 最迟应在什么时候申请变更经营场所?

与雇主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在1个月内向雇佣中心(고용센터)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自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获得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等机构的工作地点变更许可。

Q. 变更经营场所的次数有限制吗?

自入境之日起3年内的就业期间,原则上最多可以变更3次。通过再雇用程序延长居留期限的期间内,最多可以变更2次。因停业、歇业等非外国劳动者本人责任的事由而变更的,不计入变更次数。

Q. 变更经营场所期间也可以继续工作吗?

即使已从雇佣中心获得经营场所变更许可,也必须先获得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等机构的工作地点变更许可,之后才能在新的经营场所开始工作。

Q. 重新入境就业特例是什么?

符合手册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由雇主在其出境前申请其重新入境后的雇佣许可。获认定为对象人员后,可在出境之日起满1个月后重新入境,并在原经营场所工作,同时免于参加韩国语能力考试以及入境前后的就业教育。

注意事项

  • 申请签证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是在签证签发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签发的文件。健康状况确认书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 变更经营场所必须有规定的事由,并且必须分别遵守经营场所变更申请期限和工作地点变更许可期限。
  • 原则上,居留期限的授予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 部分服务业、林业和矿业受到经营场所所在地、规模、职务等方面的限制。

依据资料

由AI根据法务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HiKorea公告,韩文)整理。 hikorea.go.kr

本指南为一般说明,最终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申请前请在HiKorea(hikorea.go.kr)或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确认最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