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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就业(E-5)签证——对象、居留期限、申请及延期材料

依据法务部手册(2026-09-18) · 译自韩文原文。

专业就业(E-5)是为拟从事依照大韩民国法律可以开展的专业业务的外国人设立的居留资格。申请人须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条件,例如持有依照大韩民国法律获得资格认可的外国国家认证资格证书。

一图看懂

适用对象 → 持韩国法律认可的外国资格证书 拟在韩国从事专业业务者 → 经国土海洋部长官推荐的航空器飞行员 → 受聘医生、实习或住院医生培训者 船舶运营必需专业人员 → 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 并与相关机构签订雇佣合同? → 境外签证签发或签证签发认定 材料:护照、照片、学位及资格证书、雇佣推荐书或必要性证明、雇佣合同 → 在韩国申请变更居留资格 材料: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雇佣合同、企业登记或许可、学位及资格证书、雇佣推荐书 → 在韩国申请延长居留期限 材料:申请书、护照、照片、雇佣合同、事业者登记证、居住地证明 → 获批专业就业 E-5 居留资格 一次最长可居留 5 年 → 延期时居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 核对护照有效期 → 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须在事由发生后 15 日内申报 → 核对工作场所申报期限及所需资格 → 部分受雇飞行员及船舶专业人员可获不超过 1 年的单次签证 → 确认签证期限及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 持有依照大韩民国法律获得资格认可的外国国家认证资格证书,并拟在韩国国内从事可开展的专业业务者
  • 经国土海洋部长官(국토해양부장관)推荐的航空器飞行员
  • 掌握最新医学或尖端医疗技术,经保健福祉部长官(보건복지부장관)雇佣推荐,拟在指定类型医疗机构工作的医生
  • 在韩国国内医科、牙科、韩医科大学或专业研究生院毕业后,拟在大学附属医院或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的医院等参加实习医生、住院医生培训者
  • 经批准开展南北合作项目的人为运营旅游船等而邀请的船舶必需专业人员
  • 受雇于韩国国内运输公司等,拟担任船长等船舶运营必需专业人员者
  • 经海洋水产部长官(해양수산부장관)推荐的一级、二级航海士或一级、二级轮机士,或在船员资格证书上记载为船长、轮机长或管理级人员者

可从事的活动

  • 可以从事依照大韩民国法律可以开展的专业业务。
  • 在不影响原居留目的的范围内,就读正规教育机构的,在居留期限内无须另行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专业人才配偶的就业按照随行(F-3)资格签证签发及居留管理指南办理。
  • 拟在大学从事不超过90日的授课活动时,可以以短期就业(C-4-5)资格申请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滞留期限

一次可获批的最长居留期限为5年。受雇于韩国国内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以及部分船舶运营必需专业人员,可由驻外使领馆馆长签发居留期限不超过1年的单次签证。

申请程序与材料

签证签发

  • 签证签发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별지 제17호 서식))
  • 护照
  • 标准规格照片1张
  • 学位证书及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
  • 主管中央行政机关首长(소관 중앙행정기관장)出具的雇佣推荐书,或证明雇佣必要性的材料
  • 雇佣合同

可由驻外使领馆馆长酌情签发的对象,是受雇于韩国国内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以及受雇于韩国国内运输公司等的部分船舶运营必需专业人员。驻外使领馆馆长(재외공관장)可根据需要增减所需材料。专业人才属于电子签证签发对象。

申请签证签发认定书

  •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별지 제21호 서식))
  • 护照
  • 标准规格照片1张
  • 邀请事由书
  • 学位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 主管中央行政机关首长出具的雇佣推荐书,或证明雇佣必要性的材料
  • 雇佣合同

除可由驻外使领馆馆长酌情签发的对象外,专业就业(E-5)签证均通过签证签发认定书签发。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출입국·외국인청장)可根据审查需要增减所需材料。

变更居留资格许可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별지 제34호 서식))
  • 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
  • 雇佣合同复印件
  • 事业者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关企业的许可证、登记证
  • 学位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部长出具的雇佣推荐书

从留学(D-2)或求职(D-10)资格变更时,须合法居留、符合就业领域的资格要求,并与相关机构或团体代表签订雇佣合同。审查手续费为10万韩元。

延长居留期限许可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
  • 护照原件
  • 标准规格照片1张
  • 雇佣合同复印件
  • 事业者登记证
  • 居住地证明材料

延长居留期限许可的审查手续费为6万韩元。原则上,核定的居留期限应在护照有效期范围内。

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申报

  • 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申报书(附件第38号之3格式(별지 제38호의3 서식))
  • 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
  • 事业者登记证
  • 原工作场所负责人同意书
  • 雇佣合同

须具备在变更或增加后的工作场所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格条件。须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机关申报。变更工作场所须提交主管部门部长出具的雇佣推荐书。免收手续费。

常见问题

Q. E-5居留期限最长是多久?

一次可获批的最长居留期限为5年。原则上,实际居留期限应在护照有效期范围内核定。

Q. 所有E-5签证都要在驻外使领馆申请吗?

可由驻外使领馆馆长(재외공관장)酌情签发的对象,是部分飞行员和船舶运营必需的专业人员。其他专业就业(E-5)签证通过签证签发认定书(사증발급인정서)签发。

Q. 可以在线申请签发E-5签证吗?

专业人才(E-5)属于电子签证签发对象。有关申请方法和缴纳手续费等事项,指南建议参阅手册中有关教授(E-1)电子签证的说明。

Q. 可以从D-2或D-10变更为E-5吗?

有些情况下可以。必须同时满足合法居留、符合就业领域的资格要求,以及与相关机构或团体代表签订雇佣合同等条件。

Q. 持E-5变更工作场所时,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吗?

手册规定,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属于事后申报事项。须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须符合变更后工作场所的资格要求。

Q. 持E-5居留期间可以在正规教育机构学习吗?

在不影响原居留目的的范围内,就读初中、高中及大学等教育机构的,无须在居留期限内另行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Q. 持E-5者可以在大学授课吗?

持E-5者拟在大学从事不超过90日的授课活动时,可以以短期就业(C-4-5)资格申请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所需材料包括校长推荐信、事业者登记证复印件、雇佣合同、原工作场所负责人同意书等。

Q. 持E-5的外国人需要办理外国人登记吗?

外国人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护照原件、标准规格照片、事业者登记证及居住地证明材料。外国人登记证签发手续费为3.5万韩元。

注意事项

  • 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的申报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因本人责任被解雇或提前离职,且未能取得原雇主同意调动的,不属于申报对象。
  • 工作至合同期限届满日或双方约定的日期时,无须提交原工作场所负责人的同意书。原工作场所停业、歇业或拖欠工资的,可用证明材料或事由说明书代替。
  • 持有可就业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申请外国人登记及各类居留许可时,须申报职业和年收入金额;职业发生变化时也须申报。
  • 原则上,核定的居留期限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申请变更居留资格、延长居留期限等事项前,应确认护照有效期。

依据资料

由AI根据法务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HiKorea公告,韩文)整理。 hikorea.go.kr

本指南为一般说明,最终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申请前请在HiKorea(hikorea.go.kr)或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确认最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