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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E-4)签证——适用对象、居留期限、申请、延期及工作单位变更

依据法务部手册(2026-09-18) · 译自韩文原文。

技术指导(E-4)是指在公共机构或民营机构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产业特殊领域技术的居留资格。适用对象为向韩国国内机构提供在韩国国内难以获得的产业先进技术等的外国人。

一图看懂

适用对象 → 向公共机构或民营机构提供自然科学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 → 提供产业特殊领域技术的人员 → 向韩国国内机构提供在韩国难以获得的产业先进技术的人员 → 由外国服务发包企业派遣提供特殊技术 或依据技术引进合同提供技术的人员 → 是否符合E-4资格 并从事相应技术提供活动? → 申请签证签发认定书 → ① 签证签发认定书申请 材料:申请书、护照及照片、邀请机构设立材料、技术引进或服务合同、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 → 在韩国申请变更 → ② 变更居留资格 材料: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技术合同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必要时提交雇佣推荐书 → 申请延长居留 → ③ 延长居留期限 材料: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技术合同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居留地址证明 → 获批E-4居留资格 单次居留期限最长5年 实际期限可能按护照有效期核定 → 活动范围 → 工作须限于符合E-4资格的技术提供活动 正规教育可不另行许可,但不得超过居留期限 → 居留期限 → 单次最长5年 实际期限可能根据护照有效期核定 → 工作单位变更或新增 → 事由发生后15日内申报 合同期限届满等情形可免交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同意书

适用对象

  • 向公共机构或民营机构提供自然科学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
  • 提供产业特殊领域技术的人员
  • 向韩国国内公共机构或民营机构提供在韩国国内难以获得的产业先进技术等的人员
  • 由外国服务发包企业派遣,提供产业特殊领域技术的人员
  • 提供韩国国内产业企业引进的特殊技术等的人员
  •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외국인투자촉진법」)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向韩国国民或法人提供技术的人员

可从事的活动

  • 可以在公共机构或民营机构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产业特殊领域的技术。
  • 就业活动必须限于符合E-4资格的技术提供活动范围。
  • 在不影响原居留目的的范围内,就读正规教育机构时,无需另行取得许可,但不得超过居留期限。
  • 持E-4签证者拟在大学授课且授课时间不超过90日的,可以以短期就业(C-4-5)资格申请从事居留资格以外的活动。

滞留期限

单次可获批的居留期限最长为5年。实际居留期限可能根据护照有效期核定。

申请程序与材料

申请签证签发认定书(提供产业先进技术)

  •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사증발급인정신청서)
  • 护照及1张标准规格照片
  • 邀请方公共机构或民营机构的设立相关材料
  •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技术引进合同或服务交易合同
  • 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

E-4属于可签发电子签证的对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的在职证明及身份证件。

变更居留资格

  • 申请书(신청서)、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
  •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技术引进合同或服务交易相关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
  • 必要时,主管部门部长出具的雇佣推荐书

从留学(D-2)或求职(D-10)变更时,必须同时满足合法居留、符合相应E-4资格要求以及已签订雇佣合同等条件。变更居留资格许可手续费为10万韩元。

延长居留期限

  • 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
  •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技术引进合同或服务交易相关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
  • 居留地址证明材料

延长居留期限许可手续费为6万韩元。

申报变更或新增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变更或新增申报书(근무처 변경·추가 신고서)、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营业执照
  • 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书
  • 雇佣合同
  •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技术引进合同或国防工业企业指定书副本等

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申报。若已工作至合同期限届满等,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书可予以免交。

外国人登记

  • 申请书、护照原件及1张标准规格照片
  • 营业执照
  • 居留地址证明材料

外国人登录证的签发手续费为3.5万韩元。

常见问题

Q. 持E-4签证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可以在公共机构或民营机构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产业特殊领域的技术。必须从事符合E-4居留资格活动范围的工作。

Q. E-4居留期限最长是多久?

单次可获批的居留期限最长为5年。不过,实际获批期限可能根据护照有效期确定。

Q. 可以申请E-4电子签证吗?

E-4属于可签发电子签证的对象。电子签证可由外国人本人或拟邀请外国人的人员申请。

Q. 可以从D-2或D-10变更为E-4吗?

有可能。申请人必须在合法居留期间,拟从事的活动须属于E-4范围,并符合相应资格要求。此外,还必须与相关机构或团体的负责人签订雇佣合同。

Q. 持E-4签证可以在大学授课吗?

持E-4签证者拟在大学授课且授课时间不超过90日的,可以以短期就业(C-4-5)资格申请从事居留资格以外的活动。手册所列申请材料包括校长或院长的推荐信、雇佣合同、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书等。

Q. 持E-4签证变更或新增工作单位,必须在什么时候申报?

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必须向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출입국·외국인관서)申报。还必须符合在变更或新增的工作单位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格要求。

Q. 延长E-4居留期限时需要提供居留地址材料吗?

需要。相关指南列明了证明居留地址的材料,例如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公共事业费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Q. 持E-4签证者在正规教育机构学习时,需要另行取得许可吗?

在不影响原居留目的的范围内,就读初中、高中或大学等教育机构时,无需另行办理许可手续,但不得超过居留期限。

注意事项

  • 自工作单位变更或新增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必须申报。
  • 居留许可期限原则上根据护照有效期核定。
  • 相关指南注明工作单位变更或新增不收取手续费,但通用手续费表列明手续费为12万韩元,因此建议申请前向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确认。
  • 即使在原工作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被解雇或提前离职,如果未能取得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动,工作单位变更或新增也可能受到限制。

依据资料

由AI根据法务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HiKorea公告,韩文)整理。 hikorea.go.kr

本指南为一般说明,最终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申请前请在HiKorea(hikorea.go.kr)或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确认最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