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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就业(E-10)签证——适用对象、居留期限、延期及变更工作地点所需材料

依据法务部手册(2026-09-18) · 译自韩文原文。

船员就业(E-10)是为拟在规定的沿海航线商船、渔船或国际巡航邮轮上担任船员的外国人设立的居留资格。具体资格分为沿海航线船员(E-10-1)、渔船船员(E-10-2)和巡航客船船员(E-10-3)。

一图看懂

适用对象 → 沿海航线船员 E-10-1 与经营企业签约至少6个月 在5吨以上沿海航线商船任职 → 渔船船员 E-10-2 与相关渔业企业签约至少6个月 在20吨以上渔船任职 → 巡航客船船员 E-10-3 与韩国籍邮轮经营企业签约至少6个月 在2000吨以上国际巡航邮轮任职 → 是否签订至少6个月船员劳动合同 并在符合类别和吨位要求的船舶任职? → ① 境外申请签证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护照、照片 劳动合同、身份保证书、犯罪记录证明、健康确认书 外国船员雇佣申报受理书及资格补充材料 → ②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记 申请书、护照、照片 健康检查证明、密封的毒品检测确认书 保险证明、居住地证明 → ③ 申请延长居留 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记证 雇佣合同、营业执照、身份保证书 推荐书、居住地证明 → 获准居留 单次居留期限最长3年 → 再雇佣后累计上限 → 获准延长就业活动期限后 自首次入境起累计最多4年10个月 → 解除雇佣后求职 → 符合条件时可申请延期 自解除雇佣之日起最长3个月 → 变更或增加工作地点 → 营业场所停业等导致难以维持劳动关系时 须取得地方海洋水产厅厅长推荐 同一船主船舶间调动也须事先获许可

适用对象

  • 沿海航线船员(E-10-1):与沿海客运或货运经营企业签订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船员劳动合同,并在适用《船员法》(선원법)、总吨位5吨以上的沿海航线商船上任职的船员。不包括渔船。
  • 渔船船员(E-10-2):与从事定置网渔业、使用动力船舶的近海渔业或鱼获物运输业务的企业签订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船员劳动合同,并在20吨以上渔船上任职的船员。
  • 巡航客船船员(E-10-3):与韩国籍邮轮经营企业签订以提供劳动为条件、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船员劳动合同,并在总吨位2,000吨以上的国际巡航邮轮上任职的船员。
  • 船员是指船长、航海士、轮机长等职员,以及不包括渔捞长、事务长、医生等人员在内的海员。

可从事的活动

  • 根据获准的资格,可以在韩国境内受雇担任沿海航线船员、20吨以上渔船船员或2,000吨以上巡航客船船员。
  • E-10不适用雇佣许可制。在20吨以下渔船从事近海及远海渔业的,属于E-9-4资格。
  • 渔船船员(E-10-2)获准后,可以从事鱼获物晾干、包装等附属于鱼获物生产的相关工作。原雇主必须与该工作地点的雇主相同。
  • 渔船船员在居留资格以外从事活动仅允许在作业期内进行。获准人数不得超过该外国船员所在船舶实际工作的外国船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活动期限不得超过本居留资格获准居留期限的三分之一。

滞留期限

一次获准的居留期限最长为3年。首次入境后,原则上最多可居留3年。获准因再雇佣而延长就业活动期限后,自首次入境之日起累计最多可居留4年10个月。

申请程序与材料

申请签证签发认定书及签发签证

  •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사증발급인정신청서)、护照、营业执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
  • 标准劳动合同(표준근로계약서)复印件、身份保证书(신원보증서)
  • 外国船员雇佣申报受理书(외국인선원고용신고수리서)
  • 由国籍国有权机关签发的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填写的健康状况确认书
  • 各资格的补充材料:沿海航线船员须提交执照、登记证等;渔船船员须提交执照、许可证及船舶检验证书等;巡航客船船员须提交巡航客运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

E-10签证只能凭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 출장所)长签发的签证签发认定书签发。应向公司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场所管辖机关申请。各行业的代办机构为:沿海航线商船及巡航客船由韩国海运组合(한국해운조합)办理,渔船由水协中央会(수협중앙회)办理。

外国人登记

  • 申请书、护照原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 沿海客运业务许可证或沿海货运登记证
  • 健康检查证明
  • 毒品检测确认书
  • 加入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或伤害保险的证明
  • 居住地证明材料

健康检查证明和毒品检测确认书须密封在信封内提交,不得拆封。按照通用说明,外国人登记证签发手续费为3.5万韩元。

延长居留期限

  • 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记证
  • 雇佣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
  • 身份保证书
  • 外国船员雇佣推荐书或船员就业活动期限延长推荐书
  • 居住地证明材料

按照通用审查手续费说明,延长居留期限许可的费用为6万韩元。解除雇佣后正在求职的,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自解除雇佣之日起最长3个月的延期;此种情况下免收手续费。

变更或增加工作地点

  • 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记证
  • 由韩国海运组合或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수산업협동조합중앙회)签发的外国人雇佣推荐书
  • 雇佣合同、营业执照
  • 必要时提交工伤事故相关材料或诊断书
  • 身份保证书

因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原因难以维持正常劳动关系的,可以在取得地方海洋水产厅厅长推荐后提出申请。同一船主所属船舶之间调动也须事先取得许可,此种情况下免收手续费。

雇佣变动申报

  • 雇佣·研修外国人变动事由发生申报书(고용·연수 외국인 변동사유 발생신고서)
  • 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离职外国船员交接确认书(퇴직 외국인선원 인수·인계확인서)
  • 雇主未亲自申报时,须提交委托书、在职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雇主须在解雇、离职或雇佣合同变更等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死亡或下落不明的,须在知悉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报。可以前往居住地管辖机关办理,也可以通过传真或Hi Korea电子民愿(하이코리아 전자민원)申报。

常见问题

Q. 可以直接在海外使领馆申领E-10签证吗?

不是。E-10签证只能凭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 출장所)长签发的签证签发认定书(사증발급인정서)签发。

Q. E-10可以获准居留多长时间?

一次获准的居留期限最长为3年。获准延长再雇佣后的就业活动期限后,自首次入境之日起累计最多可居留4年10个月。

Q. E-10-2渔船船员也可以从事鱼获物包装或晾干工作吗?

获准在居留资格以外从事活动后,可以从事鱼获物晾干、包装等附属于鱼获物生产的工作。原雇主必须与该工作地点的雇主相同,且人数和活动期限也有限制。

Q. 调往同一船主所属的其他船舶也需要许可吗?

需要。即使是在同一船运公司或船主所属的船舶之间调动工作,也必须事先获准变更工作地点。此种情况下免收手续费。

Q. 在雇佣合同到期前辞职,可以延长居留期限吗?

因解除雇佣等原因正在求职的,可以申请延长居留许可,期限最长为自解除雇佣之日起3个月。以累计居留期限3年为基准,至少还须剩余4个月以上的可居留时间,且免收延期手续费。

Q. 应何时申请延长再雇佣期限?

如无特殊情况,应在居留期限届满前2个月至届满日之间申请。获准延长再雇佣期限后,自首次入境之日起的累计居留期限仍不得超过4年10个月。

Q. 要在20吨以下渔船工作,申请E-10可以吗?

手册说明,在20吨以下渔船从事近海及远海渔业的,属于E-9-4资格。E-10-2渔船船员适用于20吨以上渔船。

Q. 申请E-10签证时需要犯罪记录证明和健康状况确认书吗?

需要。原则上,犯罪记录证明(범죄경력증명서)应由国籍国有权机关签发,且签发日期须在签证申请之日前3个月以内。健康状况确认书(건강상태 확인서)由申请人亲笔填写。

Q. 雇主必须申报外国船员离职吗?

解雇或中途离职属于申报事项,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但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离职的,无须申报。

注意事项

  • 申请签证时,须提交犯罪记录证明和健康状况确认书。原则上,犯罪记录证明须涵盖本国境内的所有犯罪记录。
  • 渔船船员在居留资格以外从事活动须另行取得许可,并受人数和期限限制。作业期内允许从事相关活动,禁渔期内也可以申请。
  • 变更工作地点须事先取得许可。同一船主所属船舶之间调动也不例外。
  • 雇主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解雇、离职、雇佣合同变更等事项。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离职的,不属于申报对象。

依据资料

由AI根据法务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HiKorea公告,韩文)整理。 hikorea.go.kr

本指南为一般说明,最终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申请前请在HiKorea(hikorea.go.kr)或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确认最新标准。